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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744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幢F225室。法定代表人:杨园。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