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建芳与贵州德仁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芳,贵州德仁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093号原告:邱建芳,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贵州德仁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大道遵义恒大城25幢17层17-2号。法定代表人:雷小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建芳诉被告贵州德仁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租赁设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邱建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建芳负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