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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俊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92号被执行人:范俊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范俊义罚金纠纷一案中,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