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俊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92号被执行人:范俊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范俊义罚金纠纷一案中,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