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福强与陈贤德、冯尚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强,陈贤德,冯尚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420号原告:朱福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贤德,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尚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福强与被告陈贤德、冯尚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福强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