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明达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劲松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明达汽车修理厂,毛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明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遵义路。被执行人:毛劲松,男,成人,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明达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劲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明达汽车修理厂以与被执行人毛劲松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邓 禹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