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赖才礼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井香,赖才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刑初96号自诉人:文井香,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才礼,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自诉人文井香以被告人赖才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文井香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文井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自诉人文井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文井香撤诉。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