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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胡帮云、陶群、易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胡帮云,陶群,易继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512号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原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车胤大道海晨国际门面。负责人:黄鹏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新,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津市市。被告:胡帮云,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告:陶群,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告:易继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告胡帮云、陶群、易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以“胡帮云等在外地无法应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帮云、陶群、易继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审理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审理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帮云、陶群、易继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审理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