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谢金巧、董西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谢金巧,董西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025号原告:赵明亮,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谢金巧,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董西培,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赵明亮与被告谢金巧、董西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林新艇人民陪审员 周钦斌人民陪审员 王贤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