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永远与古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远,古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民初1369号原告赵永远,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古洪庆,男,汉族,1994年2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赵永远与被告古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远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元旦开始,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声称有亲戚做电子产品,于是原告将钱给被告,让被告帮原告购买电子产品,但被告一直未将电子产品给原告。此前的借款也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发觉不妥后,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还款,但均无果。2016年年底,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经济收入低为由要求分期偿还,期间双方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2017年1月30日经原告堂哥在派出所与双方协调,由派出所打印欠条,双方及在场民警签名。但此后,被告都没有按期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伍仟元欠款给原告;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1月30日的欠条原件及原告在梅州梅县高新支行的工商银行借记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历史明细清单原件予以证实。被告古洪庆辩称,1、被告只向原告借款三千五百元,并没有像原告所说借款壹万元左右;2、原告在欠条出具前已经现金还款两千五百元给原告;3、被告怀疑原告窃取被告身份证,原告系非法利用公民信息;4、欠条上的金额高于被告实际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所以被告拒绝还款;5、原告要我帮其购买的电子产品已经邮寄给了原告,而且原告当时也已经签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并接受原告委托为被告购买电子产品,后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2017年1月30日经原告堂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居畲江派出所干警协调,原、被告就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欠条一份,原、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并由派出所辅警签名予以见证。《欠条》约定:“本人古洪庆欠赵永远2017年1月30日前的所有账目5000元人民币整,从2017年2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分5期还清,每月还款1000元,还款时间是每月30日前,还款方式是转入赵永远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账户号码为:62×××95,还清后无其他债务纠纷。欠款人:古洪庆见证人:叶愉福确认人:赵永远2017年1月30日”。《欠条》签下后,被告一直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伍仟元欠款给原告;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1月30日的欠条原件及原告在梅州梅县高新支行的工商银行借记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历史明细清单原件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洪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永远欠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古洪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彩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