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54号原告:张勇,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号。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法定代表人:缪寿明,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现原告张勇于2017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何美琪审 判 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