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康嬅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康嬅卡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407号团结楼1号楼23号。被执行人:康嬅卡佳,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1/12605室。本院在执行李艳梅与康嬅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5日以(2017)陕0103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嬅卡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12605号(房产证号:1150106012-22-1-1-12605~2)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康嬅卡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12605号(房产证号:1150106012-22-1-1-12605~2)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