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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田X罚金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4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X,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烁城派出所,住大同市城区兴隆小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田X给付罚金一案中,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2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执行人田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田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田X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付通792.32元。如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瑞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