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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威、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威,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特57号申请人:董威,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站前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362233X9。法定代表人:叶经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董威与申请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申请人董威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威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威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李正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秀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