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卢文与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范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899号原告:卢文,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告:范倩倩,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原告卢文与被告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卢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卢文负担。审 判 长 杨克西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