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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卢文与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范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899号原告:卢文,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告:范倩倩,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原告卢文与被告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卢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卢文负担。审 判 长  杨克西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