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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学生申请执行迟亚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生,迟亚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魏学生,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迟亚晶,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魏学生申请执行迟亚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启动执行程序,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