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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刘春法、贾万玲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刘春法,贾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被执行人:刘春法,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集镇范庄行政村西刘庄。被执行人:贾万玲,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万玲预购有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城泉北路99号天章水岸国际5#商住楼1003室(房屋编号:4375945015【5】1003)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贾万玲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城泉北路99号天章水岸国际5#商住楼1003室(房屋编号:4375945015【5】1003)的房产。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所查封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欠款。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