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新合与张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合,张新亮,张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509号原告:刘新合,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张新亮,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建设银行院。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北东街6号。身份证号410503196207181014。第三人:张军锋,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合与被告张新亮、第三人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合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亮、第三人张军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合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封 雪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