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殷如周、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殷如周,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049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103326815533X。法定代表人:潘文刚,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如周,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红旗路27号瑞平中心写字楼431室。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殷如周、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社合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社撤回对被告殷如周、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社撤回对被告殷如周、山东青岛正禾源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中田种植专业社承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