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周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周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243号原告:刘桂林,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星龙,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桂林与被告周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1.50元,由原告刘桂林负担。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光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