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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周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周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243号原告:刘桂林,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星龙,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桂林与被告周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1.50元,由原告刘桂林负担。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光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