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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海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8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海龙,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忠县,因赌博于2007年11月14日被处行政拘留四日,因盗窃先后于2008年5月20日、2008年7月3日分别被处行政拘留七日、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1月29日、2015年3月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海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袁海龙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天长村望溪路5号,见被害人徐某家一楼未关门,遂进入其家中二楼卧室,并趁被害人徐某熟睡之际窃取其包内的现金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海龙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袁海龙的违法所得现金3000余元返还被害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芳炜-?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