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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贸易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国际贸易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8602号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4屋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943565。法定代表人:尚晓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深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际贸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地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4277F。法定代表人:潘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贸易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重庆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若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