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战与葛荣红、葛新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战,葛荣红,葛新鑫,陆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战,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葛荣红,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葛新鑫,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宁宁,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曹战与葛荣红、葛新鑫、陆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曹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葛荣红银行存款125000元,陆宁宁银行存款95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配85125元(余款他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院已将其中的8223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28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