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闵海文申请执行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海文,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闵海文,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乔峰,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闵海文申请执行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闵海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