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729号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女,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