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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729号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女,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