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兵、刘建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刘建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5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福建省南安市。因赌博,于2017年9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建国,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福建省南安市。因赌博,于2017年9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刘建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兵及其辩护人尚伟杰、被告人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2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南安市官桥镇金桥社区后田街安溪特产店有人聚众赌博。后该所指派民警吴某1、庄某、郭某、翁某、洪某等人立即赶往现场查处。同日21时20分许,出警民警及辅警进入安溪特产店店面后的厨房内并将房内前后两个门关闭,后民警吴某1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在场人员称派出所正在查处赌博违法行为,要求在场人员配合,其中民警庄某及辅警林某2、汤某、吴某2等人身着蓝色制式警服。在现场查处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兵、刘建国等人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在对被告人王兵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王兵脚踢协警林某2并谩骂出警人员。被告人刘建国为阻止民警控制被告人王兵,上前推搡、拉扯民警,后又将房间内的煤气罐打开,欲以此来威胁出警人员,被民警庄某及时发现并将煤气罐阀门关上,未造成严重后果。接着房间内的灯被被告人王兵熄灭,但被民警及时开启,现场仍在民警控制中。后被告人王兵威胁民警并大声叫喊“揍他”,导致现场混乱,冲突进一步升级,被告人刘建国及多名在场参赌人员立即朝出警民警及辅警围了上去。后房间内的灯突然再次熄灭,在黑暗中,部分参赌人员对出警民警及辅警进行殴打,造成民警洪某头部及颈部多处受伤、民警吴某1左手小指指甲折断、民警庄某右手小臂红肿、民警郭某脸部被打到、辅警林某2衣服被扯破、辅警林某1肚子被打到。后官桥派出所巡逻队员赶到现场增援,民警将被告人王兵、刘建国及在场的其他涉嫌参与赌博人员刘某1、任某、李某、王某2、刘某2、林某3、王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带回派出所。2017年7月2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吴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7年8月31日,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王兵、刘建国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兵、刘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洪某、庄某等人的自述材料及被害人吴某2、林某1、林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1、李某等九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工作说明、伤情照片、谅解书、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人员信息查询表,被告人王兵、刘建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刘建国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兵、刘建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兵、刘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刘建国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相应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兵、刘建国犯妨害公务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刘建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序开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澍杭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