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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庭华与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庭华,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601号原告:何庭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康,执业证号:15104200910318420,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7579686F。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何庭华与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何庭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庭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庭华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