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贻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贻卉,张英,徐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贻卉,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英男,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徐俊杰,男,194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王贻卉、张英男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8.0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徐俊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5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心悦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李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