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宏与外力、唐恒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外力,唐恒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882号原告:陈宏,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外力,男,50岁,住巩留县。被告:唐恒生,男,70岁,住巩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外力、唐恒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宏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兆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