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芬与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芬,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芬,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戴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圣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人:戴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芬与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7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芬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小芬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950.2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且都未能执行到位。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小芬发现被执行人戴明、陈圣凤、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