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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小兰、李勇、李强、李平、杨冬英与被告傅兵华、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27号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原告刘小兰、李勇、李强、李平、杨冬英与被告傅兵华、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825民初927号判决书中:第5页第十至十一行“2016年11月11日”补正为“2017年3月23日”。审 判 长  罗花瑛人民陪审员  张长久人民陪审员  陈慧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