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利民;何学元;杨承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承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承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