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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大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813号被执行人:杨大流,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杨大流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杨大流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9日通过全省、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流于2017年3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7)苏03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青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