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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仁贵、刘富军等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贵,刘富军,刘荣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仁贵,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刘富军,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刘荣发,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祺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45539427-X。负责人:熊传银。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贵、刘富军、刘荣发诉被告花都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贵、刘富军、刘荣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仁贵、刘富军、刘荣发负担。审 判 长  龙兰军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