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惠清与杨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清,杨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1714-1号申请执行人吴惠清。被执行人杨烽(曾用名杨峰)。本院在执行吴惠清与杨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惠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53159元,并向申请人发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东 彦代理审判员 党���鹭代理审判员 王 峥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 佩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