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隽与崇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隽,崇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王隽,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被执行人:崇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俊华,崇阳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隽与被执行人崇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现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