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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599号申请人张建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富阳,职务:总经理。2017年10月9日本院受理了张建华申请执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11日自动给付申请人张建华案件款6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5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