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毛志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志坤,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毛志坤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交通管理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检测,送检毛志坤静脉血液样本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毛志坤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公交决字【2017】第421000-21000300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的证言;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毒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有关照片;6、被告人毛志坤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志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志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江龙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张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