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祖玉巧、施绍刚等与骆科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玉巧,施绍刚,骆科贵,罗仓,渝天云,吴光云,胡忠友,庄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561号原告:祖玉巧,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昭阳区苏甲乡村民委员会**组村民,现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施绍刚,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昭阳区苏甲乡村民委员会**组村民,现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骆科贵,男,汉族,1975年7月1日生,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三家村村委会外坪子小组居民,住。被告:罗仓,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委会桂家村小组居民,住。被告:渝天云,男,汉族,50多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三家村村委会*组居民。被告吴光云,男,汉族,30多岁,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新寨村委会居民,住该村。被告胡忠友,男,汉族,40多岁,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三家村村委会*组居民,住该组。被告庄永坤,男,汉族,30多岁,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原告祖玉巧、施绍刚与被告骆科贵、渝天云、吴光云、罗仓、胡忠友、庄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祖玉巧、施绍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玉巧、施绍刚以无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祖玉巧、施绍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祖玉巧、施绍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谢国祥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