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树华与白长清、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华,白长清,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115号原告:杨树华,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长清,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宝财,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树华与被告白长清、突泉县六户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树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树华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