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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黄某某、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604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丁某某。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桥。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桥。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被告黄某某、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裕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