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辉云与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云,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徐辉云,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宗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辉云与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