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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赵孔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赵孔祥,吴建超,夏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孙毅,行长。被执行人:赵孔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吴建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夏征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孔祥、吴建超、夏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443.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并且将赵孔祥、吴建超、夏征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