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世峰与被郭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峰,郭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郭艳辉,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朱世峰与被执行人郭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经调查申请执行人朱世峰在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尚欠被执行人郭艳辉执行款十八万余元,经核算双方折抵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