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安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海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531号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1层2510。法定代表人:张愚,董事长。被告:安海清,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汭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