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洪盛与徐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盛,徐永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769号原告:徐洪盛。委托代理人:朱文彩。被告:徐永民。原告徐洪盛与徐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洪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斌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