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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洪盛与徐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盛,徐永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769号原告:徐洪盛。委托代理人:朱文彩。被告:徐永民。原告徐洪盛与徐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洪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斌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