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702号之一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994号(凤栖花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255638136。法定代表人:王来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岳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727271F。法定代表人:于瑞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麓桦,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公司员工。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76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