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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1866肖永亮与江阴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亮,江阴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866号原告:肖永亮,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江阴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47号。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6号2幢111室。原告肖永亮与被告江阴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永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永亮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肖永亮负担。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陈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