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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6232徐玉兰与盐城宝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兰,盐城宝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6232号原告:徐玉兰,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华、张殿前,盐城市亭湖区便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宝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南、龙乘路西(D)。法定代表人:戴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徐玉兰与被告盐城宝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玉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玉兰负担。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梦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