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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瑞国与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国,董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159号原告:刘瑞国,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董涛,男,约40岁,住武威市。原告刘瑞国诉被告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瑞国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刘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