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瑞国与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国,董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159号原告:刘瑞国,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董涛,男,约40岁,住武威市。原告刘瑞国诉被告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瑞国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刘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