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顶祥诉被告李欢、李国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顶祥,李欢,李国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488号原告何顶祥,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欢,女,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李国庆,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何顶祥诉被告李欢、李国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告伤情无法进行鉴定,需待原告做完二次手术后在予以鉴定”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